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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04-19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结余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7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以及校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结余经费是指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结题后的结余资金。

第三条结余经费管理按照“学校统一管理、单位统筹、优先保障原项目团队”的原则实施。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等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学校各部门、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职,加强协同,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科研处作为学校科研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结题及后续相关事项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结账和结余经费核算管理;

(三)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四)各二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结题结账以及结余经费使用安排的具体管理;

(五)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时办理结账。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结余经费,并对经费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结题管理

第五条各类科研项目必须严格遵照合同、任务书或协议等要求按时结题验收。因特殊情况需推迟的,须在约定时间届满前向学校科研处提出申请,并经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对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项目经费收支及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应收及暂付款须在结题验收前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科研项目结题要求,对照合同任务书或协议,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及任务执行情况等验收资料,完成结题。

第八条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交相关资料。科研处审核通过后通知财务处科研项目结题相关信息。财务处为该类结题项目办理结账手续。

第四章结余经费管理

第九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相关管理办法或合同、任务书、协议等对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和使用范围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其中:

(一)要求结余经费原渠道退回的,或因项目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等原因结余经费需按原渠道收回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的验收意见,及时、足额返还结余经费。

(二)对明确结余经费留归学校统筹安排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项目负责人对结余经费提出使用申请并编制预算,提交科研处审批;

2.科研处按照各类科研项目的类别及项目结题时间,对结余经费进行分类、分批管理;

3.财务处根据科研处提供的相关材料,对结题项目重新编号;

4.结余经费用于原项目负责人开展对应项目类型要求的后续研究或全新探索等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十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科研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按上级相关管理规定及学校财务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其他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