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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04-19 [来源]: [浏览次数]: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广师大〔2021〕373号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合法使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遵循科研规律,坚持公正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和强化监督的原则,所有纵向科研经费均需纳入学校财务处管理。

第三条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和协作条件,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检查,追踪问效等机制,防止浪费与腐化。

第四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建立科研项目管理分层责任制。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科研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纵向科研经费使用的审批和监督;财务处为纵向科研经费核算部门, 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应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室、审计处的监督;校内各二级单位和各类研究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机构)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纵向科研经费来源

第五条纵向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1.列入国家、部委、省厅、地市等科研计划项目经费;

2.学校从事业费中划拨及科研与科技开发等活动中按规定留成的科研基金和科技开发基金;

3.按学校有关政策给予纵向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

4.其它经费。

第三章 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和使用按照各类项目对应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项目预算列支,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2.业务费是指为完成项目目标所需购置低值易耗品费用和消耗性费用等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咨询、其他等方面支出。具体内容可包括:

1)材料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支出主要用于因学校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等所支付的费用。

3)燃料动力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测算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4)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

5)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资料购买及印刷、文献检索、专业通信、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咨询支出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7)其他支出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之外的其他业务费支出。

3.劳务费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组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列支。

第八条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四章 纵向科研经费的预算编制及调整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及团队在申请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凡多个法人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和经费预算等。

第十条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学校,学校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学校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第五章 纵向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严格按照项目对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管理。

第十二条纵向科研经费拨入学校后由科研处统一立项编号,财务处设立项目代码,并按项目预算实行额度控制管理。

第十三条纵向项目负责人应遵守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审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为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科研仪器设备、实验试剂耗材的采购,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学校相关政府协议采购、招标采购,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为完成项目的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项目组成员使用纵向项目经费参加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每次出访前必须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查后,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支出原则上以项目起止时间为准,项目开题后应做好各项支出的统筹安排,注意支出时间的合理性。

第十七条不按时提交科研项目进展报告和各类报表或不能按科研项目计划进度完成任务(已批准延期的项目除外)或无故中止项目者,除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外,学校将冻结经费的使用,且在两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十八条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根据科研处通知,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计划实施结束后,应及时做好财务验收工作。一般由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决算表,经费决算表交由财务处严格依据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盖章,按规定需要第三方进行财务审计的,应同时提供科技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审计报告,并连同其它总结归档材料上报科研处。

第二十条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学校使用。学校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第二十一条对报销票据的相关说明:

1.真实发生的田野调查、心理测验等事项,在已有预算的情况下,如确实无法取得有关票据,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报销。

2.对于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参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可设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把科研人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项目组单独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劳务费安排解决;单位统一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单位日常运行经费等渠道安排解决。

第六章 纵向科研经费的审批与报销

第二十三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校后,学校财务处应及时公布经费到账信息,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凡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其产权归学校,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拥有优先使用权。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依据合同约定执行,按学校财务有关制度执行。资金在3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资金在3万至10万元以下的,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批,资金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由校长审批。根据合同约定,如有向校外转拨科研协作费的情况,由项目负责人、科研处和学校领导按审批权限签字, 按项目立项书合同约定向外单位转出外协经费,并凭转出单位的银行进账回单复印件加盖对方单位财务章后,回财务处作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凡与科研项目有关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非项目组成员的咨询、劳务费等必须按项目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开支,资金在3万以下的,由本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审批,资金在3万至10万元以下的,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批,资金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由校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凡未经同意,不按时填报年度进度报告;或不按时填报项目总结报告;对于经批准撤销或终止计划实施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终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七章 科研管理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凡属学校科研人员承担的纵向项目(不含校级项目),上级文件对科研管理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其他纵向项目均按该项目当年实际拨入学校经费额(不含学校配套经费)的5%提成作为学校科研管理费。

第八章 纵向科研经费管理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财务处应按照全程监控的原则,加大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审计处依法履行职能,对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按一定比例就经费使用及绩效进行专项审计,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的“跟踪问责”机制;纪检监察室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监督的责任部门进行监督,受理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科研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研立项、管理和资金安排、使用等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组人员骗取、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研的财政性资金,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视情节轻重取消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1-3年申报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因未能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被依法处罚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领导等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凡个人收入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对已有相关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的各级各类纵向项目,按上级制定的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广师大〔2020〕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