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教学和科研是高校两项最为核心的工作,教学是基础,而科研则是强校的必要手段。为有效激发广大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推进科技创新,提高学校整体科研和办学水平,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校的科研绩效激励机制、实现科研工作量与教学工作量的无缝对接。本着总体平衡、激励为先、扶优扶强、兼顾一般的原则,学校通过全面调研制定了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二章科研工作量类型
第二条科研工作量按以下五大类指标叠加:
1.科研项目工作量
(1)项目级别工作量
(2)项目经费工作量
2.科研成果工作量
(1)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工作量
(2)获鉴定的科研成果、授权的成果知识产权工作量
(3)制定各级行业标准工作量
(4)文学、艺术作品发表(行)、参展(赛)获奖工作量
(5)举办个人书画展、个人演唱会、独奏音乐会、个人舞蹈专场工作量
3. 获政府成果奖励的奖项工作量
(1)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奖项工作量
(2)级别界定及其它说明
4.科技成果推广工作量
5. 科技创新平台、团队建设工作量
第三章科研工作量计算
第三条 科研项目工作量
1.科研项目分为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纵向项目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市(地级)局级4个等级,其余项目视作横向项目。
2. 科研项目工作量由科研项目级别工作量和科研项目经费工作量两部分组成。
3. 科研项目级别工作量分年度平均计算.其中横向项目不计项目级别工作量。
4.纵向项目经费工作量以进入学校财务经费量计算: 项目总经费一次性进入学校财务,则分年度平均计算;项目经费分年度进入学校财务,则按当年实际进入经费量计算。
5.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工作量按当年实际进入学校财务经费量一次性计算。
6.纵向科研项目最后一年工作量在项目结题后计算。
7.各类人才工程项目以及校级项目不计科研项目工作量。
8. 项目级别工作量
科研项目级别工作量的计分标准见表1
表1(a)纵向项目
纵向项目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厅级 |
市(地级)局级 |
校级 |
记分 |
2000 |
1000 |
500 |
200 |
30 |
表1(b)横向理工类
横向项目金额 等级(单位:万元) |
[5,10) |
[10,20) |
[20,50) |
[50,100) |
>=100 |
记分 |
50 |
100 |
250 |
500 |
1000 |
表1(c)横向人文类:
横向项目金额 等级(单位:万元) |
[3,5) |
[5,10) |
[10,20) |
[20,50) |
>=50 |
记分 |
50 |
100 |
250 |
500 |
1000 |
几点说明:
(1)项目级别类型
①国家级项目系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部项目、国家其他部委重点项目、国防预研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中的国家级项目。通过学校审核上报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未获奖的按20分/项计。
②省部级项目系国家教育部各类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即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科技厅项目、国家其他各部委一般项目、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政府间国际合作项目。
③市厅级项目系指各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广州市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广州市科技局项目、广州市哲社规划项目、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省大型仪器测试分析基金项目、民间国际(境外或港澳台)合作项目、科技厅以外的各类厅级项目、厅级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
④市(地级)局级项目系指广州市其他各委局或区政府批准立项的项目、地级市各委局或县、区政府批准立项的项目。
(2)重大项目其项目级别工作量按同级项目乘2系数计分,重点项目其项目级别工作量按同级项目乘1.5系数计分。
(3)自筹经费的纵向项目(不含教育规划项目),其项目级别工作量按表1同级项目乘0.6系数计分。
(4)国家、省市政府部门下达的其他科研任务,项目级别工作量以评审立项的政府部门级别为依据认定。
(5)新引进人才在原单位主持的部省级科研项目,如项目转入广东技术师范学院(需由项目审批单位核准同意),按项目合同规定的研究期内,项目级别工作量按表1计分;在原单位参与的各类科研项目,均不计项目级别工作量。
(6)子课题是指在国家、部省级科研项目申报或者签订项目合同时,由项目审批单位直接下达,一般应有项目(合同)编号的科研项目;若科研总项目单位为非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则需要总项目负责人提供书面审批材料或者合同文本。除国家973、863课题外,子课题的项目级别按照所对应科研总项目级别降一等级对待。
9.项目经费工作量
科研项目经费工作量的计分标准按纵向30分/万元,横向10分/万元计算。
几点说明:
(1)项目经费是指进入学校财务的科研项目经费(不含外拨项目经费)。
(2)各类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如果科研经费不能进入学校财务而只能到下达单位报销经费的,全额计算项目级别工作量而不计项目经费工作量。
(3)购置外单位设备的项目经费不计项目经费工作量。
(4)学校各类配套经费不计项目经费工作量。
(5)由学校创新强校资金资助的教育厅各类科研项目以及校级科研项目不计算经费分。
第四条科研成果工作量
1.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工作量
(1)学术论文
学术论文科研工作量的计分标准见表2:
几点说明:
①SCI分区以文章发表当年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分区表为准;
②期刊级别中各类期刊的划分参照《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术刊物认定办法》;
③学生以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为第一单位发表论文,若学生排名第一,导师或通讯作者以第一作者计算科研工作量。
④在《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计50分,每人每年最多只能计算一篇。
⑤通讯作者视为第一作者处理。
期刊 级别 |
《科学》、《自然》 |
T1类SCI一、二区 |
T2类 SCI三区、四区 |
A类 |
B类 CSCD以上,权威刊物以下 |
C类 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 |
D类 普通期刊 |
计分 |
10000 |
600 |
300 |
200 |
100 |
60 |
30 |
表2(b):人文社会科学类
期刊 级别 |
T1类: 《中国社会科学》 |
T2类: SSCI,A&HCI,国内顶级期刊 |
A 类: 国内权威刊物 |
B类: CSSCI来源刊物(不含拓展版) |
C类: 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论文,CSSCI拓展版期刊 |
D类: 普通期刊 |
计分 |
600 |
300 |
200 |
100 |
60 |
30 |
(2)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
①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学术性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编著、教材,科研工作量分值按其写作字数×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确定。根据著作类别和出版社类别不同,具体科研工作量标准见表3:
表3
|
学术专著 (分/万字) |
学术性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 (分/万字) |
编著 (分/万字) |
一类出版社 |
30 |
20 |
15 |
二类出版社 |
20 |
15 |
10 |
三类出版社 |
15 |
10 |
5 |
②一类出版社指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三联书店和国外著名出版社;二类出版社指国家各部、委、局主管的各类国家级专业出版社和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中国科技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同济大学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及各省、市、自治区的人民出版社;三类出版社是指上述一、二类出版社以外的其他出版社。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出版社的级别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2. 获鉴定的科研成果、授权的知识产权工作量
(1)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等成果鉴定
获鉴定的成果工作量标准分见表4:
表4
鉴定(评审)部门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厅级 |
成果登记 |
计分 |
500 |
200 |
100 |
10 |
(2)授权的知识产权
授权专利工作量计分标准见表5:
表5
专利类别 |
国际专利 |
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专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外观设计 |
授权 |
200 |
100 |
40 |
20 |
受理 |
40 |
20 |
10 |
10 |
合计 |
240 |
120 |
50 |
30 |
几点说明:
受理专利
①我校独享专利权的专利只对第一署名人全额计算科研工作量(不对其他署名人计工作量)。
②同一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几类专利的,若均获授权,以就高原则计算科研工作量。
③与外单位共享专利权的专利,有权益约定的按约定比例分配,没有约定的情况,按照表8分配系数计算工作量。
(3)咨询报告、提案
跟学术有关的咨询报告、提案被地市级以上政府采纳,参照表4成果鉴定标准计分。
3.制定各级行业标准工作量
(1)参照鉴定标准计分。
(2)制定标准如没获采纳则记被采纳标准15%的工作量。
4.文学、艺术作品发表(行)、参赛(展)获奖工作量计算
(1)文学作品
①文学作品及科普著作
正式出版或发表的中长篇小说、人物传记、报告文学、科普著作和文学性译著等字数达到10万字以上(含10万字)的文学作品,参照编著的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执行;
②正式发表在由中央部委及以上政府机构为主管单位并具有正式出版号的报刊上的短篇小说、杂文、散文、诗歌等字数在10万字以下的文学作品,每篇计科研工作量20分。正式出版的个人文集,按文集中收录的文学作品数量,以20分/篇的标准进行计算,文集中收录的在其他报刊上正式发表并已计算过科研工作量的文学作品,不重复计算;
③文学作品被其他各类文集收录不予计算科研工作量。
(2)音乐舞蹈作品
①音乐舞蹈获奖作品
在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国家级专业协会或中央电视台主办并定期举行的专业大赛上获表演奖、作品奖一等奖的,每项计科研工作量1000分;获二等奖的,每项计科研工作量700分;获三等奖的,每项计科研工作量500分;获优秀奖的,每项计科研工作量200分。
在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等有关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专业协会或省级电视台主办并定期举行的专业大赛上获表演奖、作品奖一等奖的,每项计科研工作量700分;获二等奖的,每项计科研工作500分;获三等奖的,每项计科研工作量300分,获优秀奖的, 每项计科研工作量100分。
在省级艺术类协会与一般性群众团体联合主办、或省级艺术类协会所属的各专业学会主办、市级文化局主办的各类音乐、舞蹈比赛中获奖(包括个人或小组、集体获得的表演奖、创作奖),获一等奖的,每项计科研工作量500分;获二等奖的,每项计科研工作量300分;获三等奖的,每项计科研工作量100分,获优秀奖的, 每项计科研工作量50分。副省级一级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展(演)活动参照此项计分。
②音像带、唱片、CD等个人音乐舞蹈专辑,由具备国家级出版社资质的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每张专辑计科研工作量400分;由省级音像出版社(公司)出版发行的,每张专辑计科研工作量200分。
音乐舞蹈作品被具备国家级出版社资质的出版社收编,并以音像带、唱片、CD等形式出版发行的,计科研工作量150分;被省级音像出版社(公司)收编,并以音像带、唱片、CD等形式出版发行的,计科研工作量80分。
③音乐舞蹈作品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等国家级传媒首次播出的,计科研工作量60分;在省级电视台、省级人民广播电台等省级传媒首次播出的,计科研工作量30分。同一作品在国家级传媒和省级传媒首次播出,科研工作量不重复计算。已按低标准登记过科研工作量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补足差额。
④文本型音乐作品
文本型音乐作品在专业刊物上正式发表,按作品发表的学术刊物等级参照论文的科研工作量标准计算科研工作量分值;正式出版的个人文本型音乐作品集,参照学术专著的科研工作量标准计算科研工作量分值;文本型音乐作品被其他作品集收编出版的,参照编著的科研工作量标准计算科研工作量分值;非本人作品的其他文本型音乐作品集不计科研工作量。同一作品科研工作量不重复计算。已按低标准登记过科研工作量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补足差额。
(3)美术类作品
①美术类作品参赛、参展
美术类作品参展、参赛奖项工作量的计分标准见表6:
凡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等获得各级美术创作、艺术设计优秀作品及理论奖,按以下标准给予计分。计分最终以获奖证书(主办方文件、作品集或相关报导等佐证材料)为准。同一作品多次获奖,按最高等级计分。
表6
分数 奖项类别 |
获奖 等级 |
一等奖 (金奖) |
二等奖 (银奖) |
三等奖 (铜奖) |
优秀奖 |
入选奖 |
一级 |
2000 |
1500 |
1000 |
600 |
300 |
二级 |
1000 |
500 |
300 |
200 |
100 |
三级 |
300 |
200 |
100 |
60 |
30 |
四级 |
200 |
100 |
60 |
30 |
20 |
说明:
一级:由国务院(或委托相关部门)、中央各部门(如国家文化部、宣传部、教育部、国家建设部、广电总局等)组织专家评选并颁发的艺术类最高专业学术奖项。如“××届全国美术作品展”获奖及入选作品;以及卡塞尔文献展、威尼斯双年展等校学术委员会确认的相同级别的国际大展。
二级:由中国文联下属的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等全国一级协会(学会)颁发的纯学术奖项。如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专项美展,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与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专项美展及设计展;以及“北京双年展”、“上海双年展”、“广州三年展”等经院学术委员会确认的相同级别的全国性综合性展(演)的获奖作品。
三级:由一级协会属下各专业艺术委员会颁发的学术奖项。如中国美术家协会各艺委会主办的全国性单项美展。省委宣传部、省文联或省美协、省书协等主办的如“××届广东省美术作品展”或相同级别的展(演)。含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教育厅或省文联、省美协、画院、省书协、书法院、等省级一级协会(院)颁发的学术奖项。
四级:由省一级协会(含广东省美术与设计教育专业委员会)属下各专业委员会颁发的学术奖项,如广东省美术家协会各艺委会主办的全省性单项美展。副省级一级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展(演)活动参照四级计分。
国外奖项:由相关人员提供举办方可靠详实资质证明及奖励(文件)理由,由学术委员会参照三级标准评议。
非以上所列机构主办的展览原则上不予奖励。有异议的由学术委员会讨论评议。
以上各级别未分等级的奖项按照同一级别的三等奖统计,只分“优秀奖”和“提名奖”两个等级的,分别按照同一级别的一等奖和二等奖统计。奖项级别设置特殊的由学术委员会参照上述标准讨论评议。
②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美术类作品,根据作品所占版面的大小,按以下公式确定科研工作量分值:相应等级论文科研工作量分值×版面系数=作品科研工作量分值。整版插图,版面系数为1,二分之一版面,版面系数为0.5,以此类推。
③正式出版的个人美术类作品集,根据作品集的印刷开本,折算成字数,参照学术专著的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进行计算;我校美术专业教师的美术类作品被其他正式出版的作品集收录的,根据作品集的印刷开本,折算成字数,参照编著的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进行计算;正式出版的书法字贴、美术摄影技法教程以及我校美术专业教师主编的非本人作品的其他各类美术、摄影、书法作品集和画册等出版物,根据作品集的印刷开本,折算成字数,参照教材的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进行计算。
5.举办个人书画展、个人演唱会、独奏音乐会、个人舞蹈专场工作量
(1)由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广电总局举办,担任编导、个人演唱会、独奏音乐会、舞蹈专场、个人作品音乐会每场计算200分(重复演出不再计分);由省音乐家协会、省教育厅艺术教育委员会举办的独唱、独奏音乐会、舞蹈专场、个人作品音乐会每场计算100分(重复演出不再计分)。校级(含校级)以上正式公演的音乐、舞蹈个人专场演出每场计算50分(重复演出不再计分)。
(2)在国家级艺术馆(厅)举办个展计400分/次(重复展不再计分);省级(含副省级)艺术馆(厅)举办个展计200分/次(重复展不再计分)。
(3)由国家级艺术展馆(厅)收藏艺术作品计300分/件,由省级艺术展馆(厅)收藏艺术作品计150分/件。
第五条 获政府科研成果奖励的奖项工作量
1. 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奖项工作量
国家级科研成果奖项工作量的计分标准见表7(a):
表7(a)
获奖类别 |
国家级科研成果奖 |
获奖等级 |
1 |
2 |
计分 |
5000 |
3000 |
省市级科研成果奖项工作量的计分标准见表7(b)
表7(b)
获奖类别 |
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
市厅级科研成果奖 |
获奖等级 |
1 |
2 |
3 |
1 |
2 |
3 |
计分 |
1500 |
1000 |
500 |
300 |
200 |
100 |
2. 级别界定及其它说明:
(1)奖励级别类型
①国家级成果奖系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中国专利奖等。
②部省级成果奖系指国家部委、省政府颁发的省科学技术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各部委科技进步奖(成果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教育部)优秀成果奖、全国青年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广东省专利奖等。
③省厅、市级成果奖系指省教育厅高校科研成果奖、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社联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省青年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
(2)其他广州市各委局或县、区政府组织评审的科研成果奖、校级科研成果奖等不计算工作量。
(3)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时以就高原则计算科研工作量。
(4)申报以上各类科技类奖项经评审未能获奖,则按对应类别一等奖的5%计工作量,申报以上各类人文社科类奖项经评审未能获奖,则按对应类别一等奖的1%计工作量。
(5)在国家一级学会(如计算机学会、机械工程学会等)组织的科研成果评奖中获奖,参照省部级政府奖计分,在省级学会(如广东省计算机学会、广东省自动化学会等)组织的科研成果评奖中获奖,参照市厅级政府奖计分;以上两类申报评奖没有获奖不计分。由各类学会、协会组织评审的单项论文奖均不计工作量。
第六条 科技成果推广工作量
科技成果推广工作量以技术转让合同金额,并且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是技术转让方(转让费进学校财务,以专利为主,注意与横向课题的区别)为依据计算,以20分/万元计算工作量,同时转让费以学校与个人各50%比例分配。
第七条 科技创新平台、团队建设工作量
科研平台建设工作量的计分标准见表8:
几点说明:
(1)该工作量属于集体工作量,由实验室主任或团队学术带头人按具体情况进行二次分配。
(2)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工作量根据性质和工作业绩参照计算。
(3)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工作量按同级重点实验室分值乘0.6计算。
(4)上述工作量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计算,对于多重级别的科技创新平台按就高原则计算工作量。
(5)申报以上各类创新平台和团队如经专家评审未能获得认定,则记5%的工作量。
表8
序号 |
科研平台级别 |
获认定 单项标准得分 |
1 |
国家级科研平台、团队 |
3000 |
2 |
国务院部委级科研平台、团队 |
2000 |
3 |
省级科研平台、团队 |
1000 |
4 |
市厅级科研平台、团队 |
500 |
第四章科研工作量分配
第八条 对涉及到多单位多人合作情况,计算科研工作量的几点说明:
(1)仅对署名单位有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的科研工作计算科研工作量:
①以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为唯一或第一署名单位的论文、著作、科研成果鉴定(评审)、成果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奖等对唯一或第一署名人全额计算工作量;
②广东技术师范学院非第一署名单位的情况,工作量按完成单位排序计,采用下列方式计算:若是二个以上合作单位的成果,采用“连续六四分方式”:署名第一获得工作量的60%,第二单位为扣除第一单位工作量之后的余额的60%,第三单位为扣除第一单位、第二单位工作量之后的余额的60%,如此类推,最后余额属于最后单位;
③以上成果如属多人合作的,工作量按成员排名计,采用下列方式计算:若是二个以上成员的成果,采用“连续六四分方式”:署名第一获得工作量的60%,署名第二为扣除署名第一工作量之后的余额的60%,署名第三为扣除署名第一、署名第二工作量之后的余额的60%,如此类推,最后余额属于最后署名成员;
④同一单位多人获奖,奖励给排名最前面的人(或由排名最前面的获奖者提出分配方案)。
(2)联合申报项目指在申报项目时经科研处审核同意、备案(以签合同为准),以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名义与外单位联合申报的纵向项目。项目经费工作量按到校经费计算(不含外拨经费),项目级别工作量按以下情况分配计算:
①以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为第一承担单位的,全额计算项目级别工作量;
②以企业为申报单位,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为技术依托单位的联合申报纵向项目,项目负责人为本校教职工的则全额计算项目级别工作量;
③以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为非第一承担单位的立项资助纵向项目,本校教职工项目级别工作量按以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分配所得项目经费占项目总经费比例计算,或者按照“连续六四分方式”计算。
(3)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按就高原则计算工作量,不重复计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仅对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十条 退休教师的科研成果和获奖在其退休后二年内可以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十一条 对于本办法中未涉及或未明了的特殊情况,由科研处聘请有关专家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